石河子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03-16浏览次数:1556

第一章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

第一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校博士后管委会,下同),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决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校博士后管委会领导下,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1)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及组织、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并组织招收,协助流动站所在学院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2)人事处负责博士后报到、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配偶借调(并与接受单位落实好借调配偶的计划生育管理及考核等)以及留校博士后的工作安排、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和转送等工作。

3)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等工作。

4)计财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补助费以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5)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俱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管理,负责博士后所需仪器的购置、协调、管理以及博士后离站时,对用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等工作。

6)保卫部负责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落户、居民身份证办理等工作。

7)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博士后子女的入学入托。

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吸引、审查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进站及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考察等审查、申报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及生活条件的落实,保证他们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流动站所在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在校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政治思想、科学研究条件配备、日常行政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管理。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1)对申请入站博士的政治思想状况、业务水平、拟进行的研究课题进行审查,遴选并初定入站博士后人选。

2)根据博士后的意愿和科研工作内容为博士后指定合作导师、配备必要的助手、组织博士后的科研开题论证等。

3)组织对博士后科研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

4)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5)确定是否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6)对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初评,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等做出全面恰当的评价。

7)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博士后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并对博士后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下,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的科学研究应力求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一致;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由合作导师掌握并审核,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补充。

 

第二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

第五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工作站如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申请人不能申请到本人博士培养期间的同一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三章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凡申请做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即可向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本人简历及所在单位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

3)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其中应有一位是申请人的导师或申请人在第一站做博士后时的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书、毕业证书复印件(无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者在进站时要及时补交)。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的证明和博士后证书;

5)博士学位论文及国内外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

6)培养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博士毕业生,须由博士生培养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凡委托、在职、定向培养及其他已有工作分配协议的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本人做博士后的意见,并注明其出站后分配去向);

7)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注明迁出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名称;回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一般由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以及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8)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第八条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每年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分配的博士后指标,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并进行面试,研究初定入站人选,报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入站审批手续。

 

第四章工作年限

第九条博士后进站时应当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并保证协议及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不追加任何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博士后如提前完成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审核,报兵团组织人事局批准,可以提前三个月出站。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作为我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其户口、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享受与我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博士后”。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拨给。主要用于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

1)生活费用:用于博士后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

2)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用科研补助费购买的物品,出站时均不得带走。

第十五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使用须由合作导师签字后按计财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计财处和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有监督检查权。

第十六条学校从博士后每年日常经费和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经费中提取3%,由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用于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其职务工资,按副教授最低档。其工资构成中其他部分参照我校同类人员确定。如果进站前职务工资已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的,按原职务工资发给。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凡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者,每月可享受200元两地分居补贴。其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博士后入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通过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基金只能用作科学研究工作,如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其使用手续同日常经费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凡用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由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科管理,向全校开放使用。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终止工作后,经费帐户交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剩余的经费用于我校的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批准,报兵团组织人事局终止其博士后工作。

 

第六章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的科研选题要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并力求与所在博士点的科研方向一致。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经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论证,报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至少每半年做一次学术报告。进站工作一年时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要将一年来的科学研究进展情况对照开题报告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进展情况和政治思想、科研工作实际表现写出中期考核评语(考核评语分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级)。对中期考核成绩较差者,作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工作处理,可由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请兵团组织人事局批准后,劝其离站,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可以参加所在博士点的科研项目,经协商明确任务责任后,形成书面协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报科技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申报科研项目,与所在学院教职工同等对待向科技处提出立项申请,但须与本校教师共同主持。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结束时,应将发表或尚未发表的论文、鉴定或准备鉴定的材料等全部研究成果报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并送人事处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主要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标注“石河子大学”字样。博士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学校提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住房及家属

第三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一套,需签订住房租赁协议,并核收房租,所使用的水、电、暖、煤气费等,按使用数量计价收缴。博士后公寓由校资产管理处安排、管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出站分配工作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配偶、子女必须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并将公寓整理干净向校资产管理处交接,经清点、验收合格才准离站。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本校落常住户口,可凭批准博士后入站的有关证明,到学校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凭有关证明由学校派出所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所需的定量供应商品,按常住户口的同类人员标准供应。子女上学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

第三十四条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由人事处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参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与其所在部门职工享受同等生活福利待遇。岗位津贴与所在单位人员同等对待。

 

第八章短期出国交流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自费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研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一般不得延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校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延长期间,国内工资、岗位津贴及补贴等生活费用停发。

第三十六条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退站处理,随迁家属退回原处。

 

第九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出站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博士后在站第二年,根据有关规定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在结束研究工作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的工作总结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学院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聘请两位本学科领域(其中一位校外)的知名专家对其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召开博士后指导小组会议,在听取博士后本人工作报告之后,对其学术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对该博士后的使用意见。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到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分配登记表。分配正式工作按“双向选择”原则,由本人联系,也可由我校推荐或由兵团组织人事局协助联系。

第四十条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兵团组织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准后,办理出站手续。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4份(含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4份(含原件);

3)《博士后研究报告》4份;

4)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接受函(原件);如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中已签暑意见的除外。

5)“三证”原件即博士后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子女的出生证明。

6)在站期间,以“石河子大学”名义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权威核心学术刊物发表或接收刊录研究论文2篇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创新成果1项(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

第四十一条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兵团组织人事局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离校时须到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到人事处办理博士后工资转移关系。

第四十三条凡要求流动到第二站的博士后,可按进第一站的申请办法在出站前三个月向其他站申请。

 

第十章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

第四十五条在国外留学获博士学位回国做博士后,可按人事部规定,追加名额。申请者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博士后管委会索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以及两位(至少一位国外的)博士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报送使领馆签署意见后,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即可进我校博士后流动站。

 

第十一章外国籍博士后

第四十六条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接受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第四十七条外国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外国籍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给。

第四十八条外国籍博士后的往返路费、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其他与国内博士后相同。

第四十九条外国籍博士后配偶可随行,我校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和工作单位需要协助安排。

第五十条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项目博士后

第五十一条凡有国家重大研究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863973项目等课题的博士点学科或博士生导师,均可申请项目博士后。项目博士后所需经费由所在课题支付。

第十三章其它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