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06-21浏览次数:4670

石大校发〔201896

   

各学院,校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石河子大学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石河子大学

                   2018521


《石河子大学教师学历提升管理办法》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落实“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对高层次人才培养要求,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优化学缘结构,结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教师共同努力、和谐发展的良性机制。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学科的长远发展为着眼点,以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为中心,以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为重点,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二、培养原则

1.按需培养,计划进行。以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术梯队建设。

2.高水平培养,优化学缘结构。支持教师报考高水平的院校和科研院所,并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教师攻读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博士研究生。

3.充分利用对口支援高校的优势和对口支援政策,以及“西部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大教师博士化培养力度,推进教师博士化进程。

4.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期分批对教师进行培养;培养工作应以不影响全局工作为前提。

5.个别紧缺专业、学科梯队建设急需的专业教师,经所在学院同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报考在职攻读外校硕士学位,但学校不承担培养期间的相关费用。

6.校、院管理部门职工学历提升,原则上须自费。

三、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研究生报考条件。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方可报考。

3.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岗工作已满2年,且已列入学院本年度培养计划。

4.报考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并经所在学院(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石河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博(硕)士学位申请表”。

2.系主任根据本学科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3.各学院党政办于正式报名前统一将本院的申请表送交校人事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五、管理规定

1.教师考取博(硕)士研究生后,必须与学校签定在职培养协议书。在职攻读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如有调档需要的,按辞职处理,毕业回校后按引进人才对待。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要严格按照培养单位的要求全身心投入学习和研究工作,学校鼓励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尽早完成学业;培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和形式。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须报请校人事处批准。

2.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得与其他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方式交叉,且不再享受学校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

3.教师在学习期间及毕业回校报到之前,学校不受理其调动申请。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故延期毕业,须提前3个月递交申请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并得到学校批准。延期毕业但未在岗的教师从其应毕业时间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延期毕业但本人已回校工作的教师,工资照常发放。

5.教师攻读学位期间,每年须填写《石河子大学学历提高人员在读期间学业进展汇报表》,向学院汇报一年来的政治思想、学业进展情况,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支持措施

1.报考人员被录取后,须与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议,方能享受我校教师在职培养的待遇。在读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只转组织关系;原工资、社保待遇不变。

2.教师在国内高校(研究院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报销从学校到学习地的往返交通费规定学制(不得超过5年)内,每学年可报2趟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3. 符合学校规定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在规定学制(不得超过5年)内,依据就读学校(院所)规定支出的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按实际支出报销,教师应持发票在三个月内到学校报销,同一年度票据可集中办理,但应避免跨年度报销。

4. 学习毕业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办理报到、验证、入档等手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线教师博士科研启动经费参照引进博士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执行。

5. 对未能按规定学制年限毕业的人员,学校不再承担其延期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等培养费用。

七、服务与违约

1.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在校在岗服务应不少于8年。

2. 对毕业后在校在岗工作不足1年提出调动的,须赔偿培养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学费、住宿费、路费、工资、福利等实际支出金额和违约金20万元)。对服务满1年不满2年的,赔偿全部费用的87.5%,满2年不足3年的,赔偿全部费用的75%,由此类推。

3.签定了《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者,赔偿金以协议书为准,即:毕业后未按协议回学校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定向单位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4.报考“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对口支援院校定向培养计划”者,如有违约,除按协议赔偿外,还应一次性向学校退还所享受的免教育经费(包含学费、住宿费、路费,学费参照招生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5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考取者,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任何待遇,在服务期以内的按违约处理。

6在规定学习期间(非定向研究生除外),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

八、出国留学相关规定

(一)出国留学人员分类及有关待遇

1.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学校提供全额(或配套)资助,或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学校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留学费用按照国家、兵团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公费资助出国访问学习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保留公职、工资照常发放。出国(境)攻读博(硕)士学位的,其工资暂缓发放,待按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在服务期内补发。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费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访问学习、攻读学位、做博士后研究等的留学人员,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出国,出国期间工资暂停发放,未签订协议擅自出国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派出手续

1.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校人事处、科研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呈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2.公费资助出国访学人员需与学校签订《石河子大学选派访学人员协议书》后方可出国,未签订协议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

1.公费资助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限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兵团教育局批准期限为准。

2.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公费资助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5年。

3.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公费资助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3年。

4.国内硕士研究生毕业,公费资助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4年。

5.公费资助联合培养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2年。

(四)出国人员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能延长。公费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如有特殊需求,经有关部门和学校同意后可延长半年。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2.自文件执行日起,尚在规定学制内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其管理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1.石河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博(硕)士学位申请表

2.石河子大学学历提高人员在读期间学业进展汇报表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