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19]52号--石河子大学新进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9-06-18浏览次数:1581

石河子大学新进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办法

为推动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人事档案凡进必审和突出全面从严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进入我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二条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新进人员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审核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即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是否准确、一致,学历学位是否属实,工作经历是否完整,干部身份取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是否有组织认定,组织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有效,材料形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记载情况是否符合常规逻辑,有无材料不实、涂改、造假等情形。

(三)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核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考核考察、工资待遇、奖励惩处、职务职称变动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能完整反映干部的成长经历,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三条新进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程序:

(一)审核登记。按照审核项目和标准,逐页审核档案,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新进人员档案审核认定记录表》(附件)。每卷档案必须经过初审和复审,并经初审人和复审人签字确认。

(二)问题分析。对审核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各类问题的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三)调查核实。对新进人员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或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四)组织认定。根据审核和调查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新进人员信息进行认定,认定后交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材料归档。审核结束后,新进人员人事档案、《新进人员档案审核认定记录表》及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及时移交人事处档案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聘()用程序,不予职称考核认定及聘任,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各种损失,由新进人员本人承担:

(一)由于本人原因,在我校发出调档函3个月内未将个人人事档案转递至我校,无法进行档案审核的;

(二)档案中缺少必要原始依据材料、重要问题情况不明,不能清晰、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程序:

(一)档案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造假情形;

(二)档案中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影响人员聘()用条件和资格确认的,经补充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无法补充齐全或问题难以查清的;

(三)本人对档案审核认定的基本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

(四)审核中发现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新进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严禁私自泄露人员聘(录)用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凡发现违反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工作渎职失职等涉嫌违纪行为的,一律进行倒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河子大学人事处

                                                                                              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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