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党组发【2014】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在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历史、准确地了解和评价干部,更好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程序规范,确保干部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档案审核对象是拟任兵团党委管理职务的考察对象。
第四条 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处、干部考察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五条 干部信息是否准确。审核干部“三龄二历—身份”(即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信息是否准确,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是否有组织认定,组织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第六条 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有涂改造假,形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记载情况是否符合常规逻辑。
第七条 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核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考核考察、工资待遇、奖励惩处、职务职称变动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能完整反映干部的成长经历。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档案进行整理和审核,补齐所缺材料。考察对象本人填写《考察对象个人信息报告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交考察组。
第九条 考察组指派专人按照《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及处理办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与任职资格条件有关的信息,并填写《干部“三龄两历—身份”审核确认表》,由考察组组长及成员、考察对象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字确认并审核盖章。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将《考察对象个人信息报告表》及《干部“三龄两历—身份”审核确认表》交相关干部处。
第十条 考察组审核档案,发现干部“三龄两历—身份”信息记载不清或前后不一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查实,并根据档案记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发现档案中存在缺少“三龄两历—身份”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材料涂改造假、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的,应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整改,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考察组审核档案时发现的问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干部处报分管部领导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干部的任用程序暂缓进行:
(一)档案缺少“三龄两历—身份”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材料存在涂改造假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等,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历史或不能真实反映干部的情况,考察对象所在组织人事部门没有补充齐全相关材料或问题没有结论的;
(二)档案中“三龄两历—身份”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确认的;
(三)考察对象本人对任前考察档案审核确认的基本信息,经说明情况和政策解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干部任用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相关干部处按《干部“三龄两历—身份”审核确认表》审核确认的干部信息进行任前公示。对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特殊情况,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
第十三条 相关干部处按《干部“三龄两历—身份”审核确认表》审核确认的干部信息,制作《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干部任免材料。在干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干部“三龄两历—身份”审核确认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干部任免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考察对象个人信息报告表》存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现任兵地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变动时,相关干部处要认真审核其干部档案。发现干部“三龄两历—身份”信息不准确的,须填写《干部“三龄两历—身份”审核确认表》,报分管部领导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及时更新干部信息。对干部信息有疑义的,需提交干部监督处按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按照“谁呈报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管干部任前档案审核责任制。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在任前考察时不如实填报俱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档案中归入虚假材料、涂改或撤换档案材料、违反规定认定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的,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考察期间,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干部信息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管理干部的任前考察档案审核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