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水运、水土保持等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质量检测、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与管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与维护、水产养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技术员任职资格:
非相关专业大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非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
2.非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最近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3.非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最近连续4年考核称职以上。
2.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在师部所在地(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在四、五、六类地区及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第五条“破格”条件
一、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具备以下 4 项中的2项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的限制,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条件。
(一)成果获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2. 作为主要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次。
2.作为主要人员,所设计的大型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以上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二)组织实施各项重大技术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作为主要人员,承担完成省(兵团)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加以推广应用。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研制的新产品成为本行业的更新换代产品或本行业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具有较好的使用价值。
3.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经鉴定、验收,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主持完成重点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经鉴定、验收,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任职期间,有重大发明、创新,得到省(兵团)主管部门认可。
(三)任现职期间被评为省(兵团)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或地师(厅、局)级以上拔尖人才。
(四)结合工作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在各项技术管理中正确决策或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具备以下 4项中的2项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的限制,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条件。
(一)成果获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地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获地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次,或获地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
2.作为主要人员,所设计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水利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三等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期间被评为地师(厅、局)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六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技术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初步掌握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二、实践经验
1.参与本岗位范围内的技术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本专业特点,较好地写出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报告。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在上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本职工作,记载、整理的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正确无误。
第十条助理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2.基本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二、实践经验
1.能应用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参与三项以上中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管理等工作,并较好地写出1篇以上技术经验报告(内容不少于2000字)。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在工程师指导下较好地完成工程项目的资料整编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小型水电站、节水灌溉、县团级电网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二项以上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并获得厅局级以上部门下发的鉴定书。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参加过二个以上模型试验或原型观测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采集、分析、计算、整理工作。
5.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中型工程以上的规划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三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一项中型或三项小型工程的专业设计工作,并编写专业技术报告。
4.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中型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农网改造工程。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三项小型以上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农网改造工程。
3.在施工建设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4.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中型水利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小型水电站和县团级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工程管理维护、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可考证的较为重要的文字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兵团范围内重要江河、重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获地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厅局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团级三项以上,且为专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地级研究课题两项以上或县团级单项研究课题三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
5.承担过一项以上模型试验或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作为主要人员,获地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三等以上奖。
2.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2项,并取得实效。
3.参加小流域规划、设计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项中型或二项以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参加大、中型项目至少一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7.主持大、中型项目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至少一项,或主要参加上述项目至少两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作为主要人员,获地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
2.在工程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效益者。
3.在工程建设中,参加完成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或万亩以上的灌溉或城市、厂矿的供水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运行,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4.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作为主要人员,获地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
2.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l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列入地、县团计划的小型工程以上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
5.参加完成过地、县团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县团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6.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地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7.参加完成盐碱地治理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0.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两项或l万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一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参加完成万亩以上灌区的用水管理计划、大中型灌区的挖潜改造计划等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地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地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十二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从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水法》、防汛抗早、河道管理、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的经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二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一项大型或二项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水库、渠道、跨县团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有从事规划、勘测、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3.承担二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参加者。
5.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主持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
7.主持地、师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三项以上(主要参加四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担任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型两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二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4.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6.作为技术骨干,及时调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供水站、大江大河堤防)运行管理或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跨县团地区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主持全面的技术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经省部级认可)。
5.作为负责人完成过兵团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农业技术推广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4.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5.主持完成的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2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2项。
7.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和优秀设计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或地级二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
4.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大型项目中,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1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2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主要参加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小型2项)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或地、厅级二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奖者。
4.在施工建设中,作为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一项或中型项目两项以上,并已竣工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5.主持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作为省部级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7.主持或负责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进度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达到省内同行业最快速度或最高纪录。
8.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奖者,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3.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1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4.主持编写的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本部门(地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5.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6.主要参加的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论文与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有关概念的解释
1.负责人:完成该项目时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该研究课题的主持人; 完成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
2.主要人员:提出和确定课题、项目的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课题时直接参与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
3.技术骨干:指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十七条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级奖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一、二、三等奖的排名分别为前三名、前二名、前一名;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