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结合出版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经国家和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出版社、期刊杂志社、党史、地方志编纂部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新闻出版印刷部门中从事编辑工作的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
副高级:副编审
正高级:编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文革”期间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3.在师部所在地(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出版工作25年以上,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4.在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出版工作2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前后累计从事新闻工作25年以上),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文革”期间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副编审专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编审: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本专业项目获省(兵团)级三等以上奖(以成果鉴定书或奖励证书为准),方可破格申报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标准。
二、编审: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本专业项目获国家三等以上或获省(兵团)级二等以上奖(以成果鉴定书或奖励证书为准),方可破格申报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标准。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系统地掌握编辑出版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任职期间,所责编的图书,编发的文章和编纂、出版的方志、党史书籍没有知识性差错,质量符合国家书刊质量管理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工作经历
1.图书专业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参与策划、组织的选题被列入省(兵团)级图书选题计划;
(2)独立编发省(兵团)级重点图书1部以上;
(3)责编、设计或为主策划、组织的图书获省(兵团)级图书奖;
(4)美术编辑的作品参加省(兵团)级书籍装帧设计展有1种以上获奖;或编发或创作的艺术作品有1项获省(兵团)级奖。
2.期刊专业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兵团)级优秀出版工作者称号;
(2)所编期刊在省期刊质量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期刊,参评人为主要贡献者;
(3)编发的稿件3篇以上被国内外报刊转载或介绍;
(4)编发或写作的文章有1项以上获省(兵团)级奖。
3.志书专业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导、审定方志、党史书籍3部以上,其中1部获省(兵团)系统奖;
(2)担任1部以上方志、党史书籍中的主编、第一副主编或统稿、总纂任务。
三、工作能力
1.图书专业副编审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书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较准确的判断,并在此两方面无重大失误。每年责编出版图书2种或终审图书15部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至少完成6种图书的装帧设计任务)。审读、审发和编辑加工的每种图书都有全面的、中肯的审稿意见和编辑加工记录。
2.期刊专业副编审应有较强的编辑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能解决期刊稿件或图稿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每年在本刊编发稿件20篇或6万字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至少完成6期装帧设计任务)。
3.志书专业副编审应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编辑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量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能较好地解决书稿编辑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任现职期间,至少编纂出版2种新志书(本人撰写文字在8万字以上);或参与编纂的方志、党史书籍获省(兵团)系统奖,其中本人撰写文字应在四分之一以上。
四、成果
与他人合著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1部(按书中明确记载计,本人实际撰写总字数8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兵团)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文章2篇以上。
第十一条 编审(美术编审)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全面系统地掌握编辑出版专业理论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国内外某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有较深的造诣。任现职期间,所责编的图书、编发的文章和编纂出版的方志、党史书籍没有知识性错误,质量符合国家书刊质量管理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工作经历
1.图书专业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策划、组织的选题至少1种被列入国家、省(兵团)级重点图书选题计划;
(2)独立编发2部以上国家级重点图书;
(3)责编、设计或独立策划、组织的图书获国家级图书奖(含提名奖)或2种省(兵团)级图书二等奖。
2.期刊专业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编期刊在全省期刊质量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一级期刊,参评人为主要贡献者;
(2)编发的稿件5篇以上被国内外报刊转载;
(3)编发或写作的文章(美术编辑编发或创作的艺术作品)至少有3项获省(兵团)级一等奖。
3.志书专业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导审定方志、党史书籍7部,其中获省(兵团)系统奖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担任2部重点方志、党史书籍的主编、副主编或统稿、总纂任务。
三、工作能力
1.图书专业编审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在这两方面无重大失误。平均每年至少独立责编出版3种图书或终审书稿20部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至少完成10种图书的装帧设计任务)。有较强的组稿和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指导性的修改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编辑、复审或终审的每种图书都有全面的、中肯的审稿意见和编辑加工记录。
2.美术编审还要求对美术专业书籍的装帧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高水平的鉴赏能力,在美术出版界有较大影响。
3.期刊专业编审应有较强的组稿和编辑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指导性的修改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每年为本刊编发重点稿件5篇以上或终审稿件30篇以上(美术编辑完成全年装帧设计的总体策划和至少8期的装帧设计任务)。
4.志书专业编审应具有很强的主持编纂工作能力,能够主持方志、党史书籍的编纂和理论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文字写作和审稿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指导性的修订意见,并解决编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任现职期间,至少编纂出版4种新志书(本人撰写文字在15万字以上)。
四、成果
独立撰写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1部(10万字以上),或与他人合著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2部(按书中明确记载计,本人实际撰写总字数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文章5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规定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申报编审任职资格及破格申报编审、副编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破格申报者,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第十四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11号)同时废止。
兵团职改办
2008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