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特聘专家岗位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09-21浏览次数:1790

为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加快兵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推动兵团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兵团决定开展兵团特聘专家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兵团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兵团战略,更好地培养、吸引、凝聚高层次人才,为兵团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行动态化管理,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推动兵团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注重发现、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和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吸引疆内外和海内外优秀人才来兵团创新创业,凝聚和造就一批在兵团发挥领军作用、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够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善于攻关的科技精英。

第三条 目标:特聘专家工作作为兵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抓手,将长期实施。2012年到2017年为一个周期,在全兵团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种经济社会组织的重点学科、重大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中设置特聘专家岗位50个,聘任50位特聘专家,建成50个以特聘专家为核心、以200300名中青年科研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科研攻关团队,建设一批优势学科和富有兵团特色的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开发基地、成果推广和转化基地,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实现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特聘专家工作由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特聘专家岗位设置条件

 

第五条 兵团特聘专家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围绕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重点领域,包括:

1.食品医药、纺织服装、氯碱化工、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开发、钢铁、新型建材、石油天然气化工和现代农牧产品加工等产业;

2.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工程、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

3.城镇规划、城市管理、景观设计、项目管理、旅游等行业;

4.现代物流、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等现代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国家和兵团重大攻关项目、国家和兵团重点建设工程等重要基地、项目所依托的科研、技术领域中设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兵团每一学科、行业、领域原则上设置1个特聘专家岗位,每一岗位设置期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申请设置兵团特聘专家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特聘专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设置特聘专家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梯队;

(三)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省级重点课题,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或发明授权专利;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理工类学科、行业、领域拥有原值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领域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五)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

 

第三章 特聘专家的选聘

 

第七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要面向疆内外和海内外公开竞争,择优选用。注重科研、技术水平,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做到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

第八条 特聘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研、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建设、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本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对高层次人才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方式竞聘岗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

第九条特聘专家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二)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三)指导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四章 科研、技术骨干的配备

 

第十条 每一位特聘专家配备4至6名年轻、有发展潜力的科研、技术骨干,配合特聘专家工作,组成以特聘专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要根据岗位建设、科研攻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尊重特聘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科研、技术骨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二)教学、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在本科研、技术领域钻研较深,能够主持或参与重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一定的影响;

  (三)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成为本科研、技术领域的一流专家、学者;

  (四)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二条 科研、技术骨干职责:

(一)协助特聘一研发方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二)协助特聘专家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三)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专家进行岗位建设,带领本领域某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各师党委组织部提出设岗申请。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师党委组织部、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权威专家,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全疆同行中的特色、科研技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组织填写《兵团特聘专家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对所有申请岗位进行排序,报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

(四)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岗位设置,由兵团党委、兵团办公厅发文,统一向社会发布;

(五)对于兵团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可先聘任特聘专家,后审核岗位设置情况。

第十四条 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一)按照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拟竞聘特聘专家的人选向设岗单位报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兵团特聘专家申请表》;

  (二)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每个岗位申请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兵团以外的人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报送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部门领导召开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提交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由兵团党委、兵团颁发聘书;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院士、专家,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可直接聘任;

(五)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关于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具体。聘任合同须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报送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技术骨干聘任程序:

(一)根据岗位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设岗单位或特聘专家,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出拟选聘的科研、技术骨干人选,并在单位公示;也可采取公开竞争方式产生人选;

  (二)设岗单位指导特聘专家与科研、技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协议中对科研、技术骨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三)聘任的科研、技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要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兵团特聘专家聘期内,已在兵团企事业单位长期固定聘任的特聘专家,兵团给予每位特聘专家每年12万元岗位津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岗位限制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采用柔性引进并聘任的特聘专家,兵团给予每位特聘专家每年24万元岗位津贴(按月支付,累计来兵团工作22个工作日计1个月)。另外,兵团每年给予特聘专家所带科研团队5万元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原则上要每年给予每位特聘专家所带科研团队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岗位津贴配套经费,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不少于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不少于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不少于10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设岗单位及兵团有关部门还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特聘专家及其所带科研团队,可按一定比例参与对所研究开发成果的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特聘专家、科研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主管部门和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兵团特聘专家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每5年按规定程序评审设置。管理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经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继续设置。

第二十一条 特聘专家实行合约管理。聘任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评估,根据“集中目标、突出重点、精干队伍、择优支持”的原则,调整和确定后3年的扶持计划,对没有履行合约的进行中期调整,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进行强化支持。

对于兵团以外人员应聘担任兵团特聘专家的,管理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正式调入应聘单位,或安排到兵团其他单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触犯法律,违犯学术道德规范,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在竞聘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受聘单位提出意见,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受聘单位解除与特聘专家的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由特聘专家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科研、技术骨干的聘期一般与特聘专家的聘期相同,聘任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续聘3年;也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兵团特聘专家实行动态考核评估制度。对特聘专家和团队成员的年度、期中、届满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着重考核实际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实现岗位目标情况;对设岗单位的年度、期中、届满考核,由兵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着重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对设岗行业主管部门的期中、届满考核,由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着重考核其对本部门的设岗、评聘、待遇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兵团特聘专家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设岗单位和特聘专家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要在兵团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特聘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特聘专家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特聘专家发挥岗位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兵团各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设岗学科、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抓好兵团特聘专家岗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对整个兵团特聘专家工作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新闻媒体和设岗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渠道,运用有效形式,面向疆内外、海内外广泛宣传兵团党委、兵团开展特聘专家工作政策措施,宣传岗位设置目的、建设任务、待遇条件等有关情况,大力吸引疆内外、海内外优秀人才来兵团应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兵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兵团特聘专家岗位设置申请表

2.兵团特聘专家申请表

  

  

兵团党委办公厅2012年9月10日印发

  

兵团特聘专家岗位设置申请表.doc

兵团特聘专家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