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19]50号--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9-06-18浏览次数:1033

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从严管档要求,明确职责程序,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流程,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办发201860号)精神,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利用方式与查借阅范围

第一条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二条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教职工入职政审、发展党员政审、干部任前政审、教师学历提升政审、党员管理等;

  (二)组织人事工作: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称评聘、职级晋升、信息审核、工资待遇、工龄认定、教育培养、表彰奖励、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违纪问题: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四)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五)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六)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第二章查借阅流程

第三条校内单位查阅档案,须填写《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件),按照程序报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出示查档人员有效证件,办理利用登记手续。校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带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业务关系由校内相关单位引荐,按程序审批和登记后查阅档案。

第四条档案原则上只能摘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拍摄)的,须在《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上列明需要复制(拍摄)的材料明细,并经查档单位领导以及人事处领导审批。摘抄、复制(拍摄)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审核并登记,用后由查阅单位妥善保管或登记销毁。

第五条除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确因工作需要外,其他校内单位原则上下级不能查阅上级干部档案,只能查阅本部门教工档案,因特殊情况需查阅其他部门教工档案的,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事档案。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党委派专人查阅档案。

第七条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的,须经借档单位领导以及人事处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党员取送档案。借用档案需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八条归还的干部人事档案,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查借阅人员方可离开。

第三章查借阅人员要求

第九条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第十条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查借阅单位中共党员干部。

第四章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查借阅单位应在《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查借阅,逾期无效。不得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查询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在阅档室进行。阅档时禁止吸烟、饮水,不得持档案擅离阅档室。

第十三条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不得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办理借出档案手续的干部必须对档案负责,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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