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校办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教师外出进修与学术
交流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石河子大学教师外出进修与学术交流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河子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石河子大学教师外出进修与学术交流的
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落实贯彻《石河子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石河子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帮助教师及时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成果、新技术,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使师资队伍培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针对教师参加国内、国(境)外访学进修、短期培训、学术会议等方面的交流学习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教学团队形成和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学科、优势专业、紧缺专业、新办专业教师优先原则。
(三)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原则。
(四)各学院应从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力度,统筹考虑教师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分批次安排教师进修。
(五)各学院应根据现有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状况,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院骨干教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重点学科及课程建设急需人才进修。
二、申请条件
(一)长期在课堂和实验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新进教师在本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教师完成一次脱产(一学年及以上的)培训进修按时回校工作满2年后可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进修。
(三)申请教师应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并符合派出培训项目、接受培训进修院校的条件。
(四)申请项目应与本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或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应优先选择“985”、“211”等全国重点院校的优势专业和重点学科。
三、进修与学术交流形式
(一)国内进修:包括单科进修、访问学者、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对口支援院校进修访问、高级研讨(修)班等。原则上进修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申请教师应首选国家、地方政策支持的培训项目,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对口支援院校进修项目、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等项目。
(二)国(境)外进修:包括国(境)外培训、访学交流和合作研究等。
教师应首选国家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全额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旅费资助项目等。
(三)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由国际学术性机构(学会、协会、研究会)主办的定期学术会议;国内一级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定期学术会议;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和教学工作交流会;获会议邀请,有论文或论文摘要己被会议录用证明的第一作者,会议特邀报告者,多年未参加过学术会议者优先。
四、选派程序
(一)学院制定培养计划。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按学科发展和学科梯队建设需要,广泛征求意见,依据选派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修培养计划,填写《学院在职人员外出进修(学术交流)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二)学校建立选派候选人员库。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对口支援办等相关部门集中审查进修培养计划,并逐步建立选派候选人员库。未列入选派候选人员库的教师,原则上不予派出。
(三)教师进修交流申请的审批。申请教师在获得相关项目的通知、文件、邀请信、论文或论文摘要被会议接受的证明等支撑材料后,需向人事处递交《石河子大学在职人员外出进修(学术交流)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料的复印件,人事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教师和所在学院。
(四)所有经学校批准同意外出进修、培训、交流的教师,本人离校前应到人事处师资办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教师,离校期间按旷工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管理与考核
(一)对在外进修学习的教师,各学院(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进修方向。实施动态管理、目标考核原则。
(二)在外进修学习的教师应勤奋学习,主动与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人事处师资办保持联系,进修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返校后应提交存档资料(结业证书、进修档案、考核表等)、进修总结报告和进修期间的研究成果等。对于参加各类访学的教师,进修期间应完成1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返校后应面向教师和学生公开举行至少1次学术报告会,报告内容及报告会图片交人事处。国外进修半年及以上的教师回校报到后,应面向教师和学生公开举行至少1次学术报告会,报告内容及报告会图片交人事处。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教师,应把会议信息编辑成文字和图片的形式递交到人事处。
(四)脱产进修半年以内者,进修结束后一年内不得调离,半年以上者二年内不得调离,否则应退回学校资助的所有费用;多次进修者,其应服务年限(在校在岗工作时间)可分段合并计算。应服务年限均从其进修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在校教师5年内至少应有3个月以上的进修经历,教师外出进修、学习的成绩和成果应与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并作为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教师进修学习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工资和晋升薪级,工龄连续计算,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
(二)由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进修学习费用的支付比例或方式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参加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西部项目、对口支援院校进修等项目的学习费用,按项目规定执行。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的进修、学术交流的教师完成学习任务,达到预期目的,通过考核后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1.国内进修、访学和合作研究:
学校按招生简章或进修通知(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由进修学校或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经学校审批的学习费用,按批示执行。报名费、体检费、资料费、材料打印费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2.国内学术会议
按会议通知报销住宿费(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
3.国(境)外进修、访学和合作研究
属国家公派范畴的,学校不再额外资助。由个人申请经学院、学校同意,通过对外合作交流处联系取得资助出国(境)进修的,资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审批。
4.国(境)外学术会议
经学校同意,通过对外合作交流处联系取得出国(境)手续的,学校承担往返交通费。
(三)外出进修补助
外出进修期限为3个月(≥90天)-12个月的教师,在完成进修任务并按期返校后,学校给予进修补贴,标准为:正高级职称者,2000元/人/月;副高级职称者,1600元/人/月;中级职称者,1200元/人/月;外出进修、学习期限不足3个月的教师,学校不发放进修补贴。享受过项目补贴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进修补贴。
(四)未完成预期进修任务的或中途退出学习的教师,或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处分的,或进修培训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不予支付进修培训相关经费。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2.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酌情处理。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办法由人事处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口支援办、教务处、研究生处以及各学院(系、教研室)等部门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