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文件要求,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表格下载:石河子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docx